警察可以逐輛攔停臨檢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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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關將近,晚上常常見到警察臨檢,身為被臨檢民眾的權力又為何,可以參考一下DDT的經驗。

自從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「警察勤務實施臨檢之規定」之後,警察臨檢的權力已被縮限,不像之前可以隨意在路上盤查任何人或帶回警局詢問。但是到底實際碰到警察臨檢時雙方的界線又在哪裡,其實還是有點模糊的。

上星期五晚上10點40左右,DDT在開車回家途中經過北新路,過了中正路之後發現前方塞車,原來是警察在臨檢。通常警察臨檢都會蠻客氣的,臉靠過來還會笑著問說「有喝酒嗎?」,然後順便看看車內狀況。但是這次警察臨檢一副臭臉,在晚上10點多家附近臨檢又造成塞車已經讓DDT不太爽,加上那個警察話也不說,只是用光棒攔在擋風玻璃前,然後手往下一指示意叫我搖下車窗,所以DDT索性不理他,心想說現在警察不是不能隨意臨檢了嗎?他指了兩次之後發現我都不理,就直接叫我到旁邊接受檢查。


停到旁邊之後,共有三個警察一起圍上來,靠右方的警察大喊「熄火、下車接受檢查」,左邊的警察一個拿著手電筒往車子裡照呀照的,一個跟我要行照駕照。這時我車窗開了個小縫,Carrie便問「請問有什麼事情嗎?」,那個要行照駕照的警察就開始宣讀「根據道路交通xx條例,如果不出示行照駕照,可以拘留到警局詢問三小時,我現在在宣讀你的權力。」

所以我就從包包中拿出行照駕照來,隔著窗戶給警察看,剛拿出行照的時候那位員警還想把行照拿過去,但是被我牢牢抓住不放,他試了一下也就作罷。出示完證件,我就問那位員警「你們警察現在不是不能臨檢嗎?」「我們兩個看起來再正常不過了,你們想要檢查什麼?」,這位員警都不說話,最後撂下一句「這是分局安排的勤務、不滿意可以打電話去申訴」,就把路障移開,我們就開走了。

後來我上網找了一下目前的相關規定,網路上有一篇大家貼來貼去的教戰手冊,教大家在各種臨檢的情境應該如何應對,在我瀏覽相關資訊之後,歸納出幾個重點:

  1. 臨檢時要在公共場所才可實施。
  2. 臨檢不可對身體、所有物以及住所等實施,除非有搜索票。意思說教你下車或者打開行李箱等命令都可以不用理他,因為車子內也是屬於私人空間。
  3. 以道路攔撿來說、被檢查人應先有可被懷疑之行為方可臨檢,比如說酒駕、神色倉皇逃走或行跡可疑等等,所以逐輛攔停檢查其實已經遊走在法律邊緣。
  4. 被檢查人出示證件證明身分或車輛無問題,或開過相關違規的罰單之後即可離去,警察不能要求到警局繼續詢問。
  5. 最後碰到態度惡劣或不按照規定的員警,詢問他的臂章號碼,用手機撥0800-018-111警政署民眾服務電話申訴,此為24小時服務,白天的話可以轉督察室處理。
反正,知道警察跟自己雙方的權力,才能在配合警察勤務又不損自己權益的情況下離開,不會被警察呼攏而搞的一肚子氣。

P.S. 要是手機撥不通0800的話,改撥市話02-23219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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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Comments

我想請問一下,給警察臨檢會有什麼風險嗎?把窗戶降下或是下車會有什麼不測嗎?我倒是很好奇,因為在美國我們都是警察說甚麼就做甚麼,從來沒有想到是不是『應該』的耶。。。

我猜是因為在美國警察要是做了什麼「不該做的事」,要是被告就得賠償一大筆錢,所以不太敢這樣做。

開個窗給警察看看是沒什麼風險,平常我大都這樣做。那天因為頭有點痛天氣又冷,所以不想鳥他。

警察正確的作法是:在路上看到有某輛車可疑,比如說開起來歪歪斜斜,才能過去攔停檢查。而不是把路封起來一輛一輛給他看個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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